為什麼我們要公投?
自從2003年訂立「公民投票法」之後,台灣目前為止,沒有任何一例成功通過的公投案,原因之一是俗稱鳥籠公投的高門檻(註1),還有反民主的公投審議委員會(註2),今年(2014)九月實際有14萬人連署的全國性核四公投案,遠達成第一階段提案人數,卻被公審會用「命題與理由書相矛盾」如此荒謬的理由駁回,14萬公民難道都不懂命題與公投案的意義卻願意簽連署書嗎?21個專業與公投、核能不見得相關的委員,卻有權力將十萬民意瞬間壓下。政府對待人民就像電影「滿城盡帶黃金甲」裡說的:朕不給你,你不能搶?
那麼為什麼我們又提出四個公投案呢?
相較於由民選的立法委員、議員組成的議會,或是民選的總統、首長發佈行政命令,公投是直接民主,不需透過民選的官員,多年以來,人民一直試圖透過民意代表與民選首長來為全民做事,卻事與願違,流浪動物悲歌不斷、綠地越來越少、我們還被迫冒生命危險依賴核電而不是再生能源,這些議題都不是這一陣子才出現的問題,民間團體與政府拉扯了數十年至今。若是通過成功的公投案,對於忽視民意的民意代表與民選官員,不亦是一個當頭棒喝,對於間接民主在傳達民意的效益勢必將會提高。
相較於台灣,其他民主國家透過公投行使民意已經行之有年,最有名的是瑞士,台灣人口兩千三百萬人,相對英美法中等國,人數並不多,是個小國家,從第一例成功通過的公投案開始,使直接民主的途徑與間接民主並行,可能建構一個更為成熟的民主制度。
註1: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 (市)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均為否決。
註2:成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,委員21人,按照立法院比例由各黨推薦,交總統任命,總統不得否決,主委由委員互選,委員會委員21人,任期三年,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席次按比例推薦,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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